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工、学生,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