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