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的个人和单位,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报,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