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单位和居民都应当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