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水资源规划,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现状,制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流域、区域规划。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制定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专业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的修改,必须按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