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