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按《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保护等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