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阻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