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凡生产工艺、设施落后,耗水量高,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造;拒不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减其取水量直至责令停止取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