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