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直接从湖泊、河流、水库、渠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