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额,结合本行政区域用水状况及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