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全市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经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