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质量状况、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等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