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二章 求职与职业介绍第七条有效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经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依法登记和许可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