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二章 求职与职业介绍第五条有效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