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建设、公安、商务、卫生、价格、税务、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