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价格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地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登记求职和职业介绍结果等信息,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后,报送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