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