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务工及从事其他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介绍职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