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学生应当因材施教,对品行有缺陷、身体有残疾、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给予关心、帮助,不得歧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