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