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