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