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