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因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活动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