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个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