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