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