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