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