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根据城乡规划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由政府投资的,无偿提供邮政企业使用。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以不高于房屋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或者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邮政企业。
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拨。建设邮政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和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