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快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企业及其他方面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快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