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被申诉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