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