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在人员、设施配备等方面应当满足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熟悉邮政业务,为用户提供规范的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