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四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航道行政执法联勤联动,在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方面形成一体化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