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