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航道,分为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