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涉及航道的桥梁、水闸、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市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权属单位制定改建、重建或者迁移计划,并督促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