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航道保护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内河航道保护范围以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为基础划定。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航道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航运发展、航道规划修订、航道通航条件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