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码头前沿水域发生淤浅造成航道淤积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在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疏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