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按照航道养护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