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按照航道养护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