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