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外部设施,改建、增设卫生、给排水或者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增设内部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