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