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省重要湿地:(一)国家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三)其他典型的、独特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