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以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