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报第二十二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