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报第二十一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