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